4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分别在第一法庭、第二法庭同时开庭,公开审理“水蛭中药饮片”标准专利侵权案和“冬虫夏草”基因专利侵权案,两场庭审聚焦中药标准与专利权保护的关系、传统中药材基因序列专利保护范围等热点问题。
本报北京4月23日电(记者 孙林林)4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分别在第一法庭、第二法庭同时开庭,公开审理“水蛭中药饮片”标准专利侵权案和“冬虫夏草”基因专利侵权案,两场庭审聚焦中药标准与专利权保护的关系、传统中药材基因序列专利保护范围等热点问题
庭审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组织召开“中医药传承创新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主题座谈会,与会人员结合两个案例,围绕如何协调处理好中药标准与专利保护的关系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本次开庭审理的“水蛭中药饮片”标准专利侵权上诉案,是典型的中药地方标准嵌入专利引发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
德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公司)系名称为“一种米水蛭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一审认定案外人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后,该局发布了中药标准“水蛭标准”(SCYPBZ2021-006)
德某公司起诉主张,神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某公司)制造、销售的米炒水蛭产品执行涉案水蛭标准,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判令本案不应适用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原则,神某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德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
神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庭审过程中,神某公司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认为涉案水蛭标准为四川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申报涉案水蛭标准系德某公司自主行为,应适用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原则
德某公司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未披露涉案专利信息,在标准实施后起诉标准实施者,其行为属于“专利埋伏”,违反民法典诚信原则